案例一


某大學男學生去年在網路結識十五歲女網友,兩人酒後發生性行為並於自己租屋處性交三次。後經少女父親提告,地院法官認為兩人性交,雖未違反少女意願,但男學生與未成年少女性交,即觸犯妨害性自主罪。
刑法規定妨害性自主罪章,條文如下:
第227條
【第一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項】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案例二


某大學女學生盜用五名同學帳號與密碼,上網登入該校電腦系統,瀏覽他們的選課狀況後,惡作劇按壓「退選鍵」,把其中兩位同學原本選定的課程給退掉,檢方依妨害電腦使用罪起訴。
刑法規定妨害電腦使用罪章,條文如下:
♦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63條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案例三


某大學學生影印教科書,檢察官首度對為求省錢而非法影印教科書的大學生求處拘役以示警惕,以往相關案例多只追究業者的責任,這次檢方首開全國先例起訴學生並求刑。依照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及同法第88條等規定,必須負擔民、刑事責任。由於智慧有價,學生實難以原文書售價較高作為使用盜版書籍之藉口而免責。對於教科書的影印,著作權法固然制訂了一些「合理使用」的規定,在影印的數量很少,佔教科書整體的比例不大,且對教科書市場影響有限的合理範圍情況下,可以不必得到授權,即可合法使用。但如果是整本影印、化整為零或分批影印達到整本影印的效果,抑或是像前述報載案例影印教科書將近一半頁數,對於著作市場會 產生取代的結果,很難被認可為「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