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法律宣導
案例一
某大學男學生去年在網路結識十五歲女網友,兩人酒後發生性行為並於自己租屋處性交三次。後經少女父親提告,地院法官認為兩人性交,雖未違反少女意願,但男學生與未成年少女性交,即觸犯妨害性自主罪。
刑法規定妨害性自主罪章,條文如下:
第227條
【第一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項】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案例二
某大學女學生盜用五名同學帳號與密碼,上網登入該校電腦系統,瀏覽他們的選課狀況後,惡作劇按壓「退選鍵」,把其中兩位同學原本選定的課程給退掉,檢方依妨害電腦使用罪起訴。
刑法規定妨害電腦使用罪章,條文如下:
♦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63條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案例三